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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教育局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7-23 11: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市教函〔2019〕157号

曹清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第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我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省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省厅下设民办教育处,指导各市(州)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市教育局归口政策法规科,在行使行政审批的同时指导各县(区)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各县(区)教育局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主体,在行使行政审批的同时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职能。

二、强化监管,规范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治理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重拳出击,自上而下前后出台若干行政法规文件,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超纲教学”“超前培训”“与招生考试挂钩”“教师课上不讲,课下到培训机构讲”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持续加强治理整顿力度。

一是依法规范设置标准。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起草制定了《雅安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在党组织建设、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和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严格行业准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相对固定并独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且必须符合规划及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是依法规范审批流程。按照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市、县(区)教育局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文本。市、县(区)教育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校外培训机构申办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合格并经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

三是依法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区)教育局于每年上半年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从办学条件、常规管理、安全卫生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和清理整顿,由县(区)教育局牵头,会同发改、民政、公安、卫生、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综治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目前存在未经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彻底排查,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是依法开展集中整治。2019年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市、县(区)教育局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督查,积极协调市场监管、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全市共清理排查校外培训机构219家、整改合格108家、正在整改76家、责令关停35家。对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督促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凡逾期未能达到办学标准,并依然存在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与个人信用体系挂钩),面向社会公布。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一是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教育、市场监管、人社、民政、消防、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督促检查,时时调度,建立政策引导、依法审批、依法取缔和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纳入管理重点,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监管结果与机构办学资格年审相结合,及时规范各类办学行为,防止监管漏洞和盲区;二是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组织各县区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核查登记,将培训机构的证照情况、安全状况、教学内容、师资力量、场地面积等情况梳理汇总,按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的类别、所在区域、管辖部门等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传递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正能量。

最后,感谢您对雅安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雅安市教育局

2019年7月22日

(联系人:王建国,联系电话:0835-224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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