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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供销社联合社 发布时间:2019-01-04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供销社,市社机关各科(室),市供销(集团)公司:

《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已在原《办法》上进行了修改,并于2018年12月19日经市社第27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1月4日

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供销社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集体决策,坚持依法治社、制度治社、民主治社相统一,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规范决策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市供销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市委、市政府及省供销社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供销社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全市供销社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

(五)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及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市供销投资(集团)及下属一级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增减资本事宜,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大社有资产产权转让等资本运营事项。

(七)研究决定市供销投资(集团)公司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社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人员管理事项。

(八)其他需要市供销社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研究决定市管干部(后备干部)提名、推荐人选。

(二)研究审定市社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市社党委管理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交流、调动、考核、奖惩等事项。

(四)市社机关干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等事项。

(五)向各级地方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六)供销(集团)公司高管人事任免。

(七)其他需要市社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干部人事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上级社“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项目及市级供销合作社综改项目资金的申报。

(二)市供销投资(集团)公司及下属一级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三)市供销投资(集团)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研究决定市供销社重大预算项目的编制和调整。

(二)研究决定临时性、专项性工作的大额经费补助。

(三)研究决定市供销社机关年度预算内1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劳务服务项目;市供销投资集团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捐赠、赞助,50万元(及)以上的损失核销,2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购置。

(四)市供销投资(集团)公司及下属一级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借款。

(五)其他需市供销社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贯彻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通过市社党委会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均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决策。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组成。邀请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列席。根据议事需要,党委书记确定非党委成员的市社领导、科室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相关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较广、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 议题准备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由党委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制发重要文件或规范性文件的,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干部选拔任用、重要表彰和奖励,要按照规定事先征求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暂缓上会。

(三)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社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按照决策事项相关规定提供上会议题材料。

(四)议题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报市社办公室汇总并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集体研究

(一)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议题由分管社领导或受其委托的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社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持人可视情况邀请列席会议的同志发表意见。

主持会议的市社主要领导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三)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上会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四)未对上会议题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的,不得研究表决;未经参会人员讨论的事项,不得进入表决程序。

(五)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送党委成员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印发。会议纪要印发党委全体成员、市社相关领导、市社相关科室,抄送市纪委派驻纪检组。

(六)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以书面记录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市供销社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积极配合。

(三)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党委成员或市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定期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进行重大决策后实施效果评价。

(四)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五)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五条 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贯彻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会议事规则(雅供党〔2017〕31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社党委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负总责。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应当按照党务政策公开的相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市社党委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市社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市社、各科室和供销投资(集团)公司两级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党建的内容。

第二十条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市社机关党委负责监督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供销投资(集团)公司负责人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投资(集团)公司及下属一级企业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市社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制定的市供销社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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