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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我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还将逐年调整,明年将调整为55%,2021年调整为60%。

2013年底,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2016年,人社部和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执行。

2018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明确我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缴费基数的45%、50%、55%、60%,且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缴费基数下限。我市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及时将2018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

下一步,市人社局还将严格落实,将政策调整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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