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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7-05 15: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精神,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要求,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保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制度的出台实施也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市委把制定出台该方案确定为2019年全市重点改革事项,并专门成立了李东常委为组长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市政府王双全副市长领衔推动。我市出台的这个方案在与中央、省方案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结合雅安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在赔偿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进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我市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二、《实施方案》起草依据及过程

2017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9月6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按照市领导的批示要求,由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过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经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2018年11月13日经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因机构改革和领导分工调整,再次对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报经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组长李东审定通过。2019年4月25日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实施方案》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为统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

四、《实施方案》目标任务

2019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五、《实施方案》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建章立制,技术支撑。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六、《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七、《实施方案》重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五项内容,提出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在国家、省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明确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明确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充分体现了严惩重罚排污者的责任。

(二)健全赔偿义务人与权利人制度。一是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连带责任情况作了相关规定。二是细化了市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健全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同时依托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开展相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赔偿磋商机制。制定《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磋商协议,就磋商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健全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方面。

(六)强化保障措施。成立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流程图,明确13个市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同时,对能力建设、公众参与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如何有效开展?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经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九、如何保障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如何确保修复效果?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十一、监督机制是什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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