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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村级河长立法有望实现新突破

来源: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9-04-08 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中央、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来,雅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范围内创新建立村级河长制,1015名村级河长到岗到位,有力促进了全市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进一步夯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从江河干流向小溪小沟等“毛细血管”纵深推进,2017年9月出台了《雅安市村级河长管理办法(试行)》,将行政村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河流、塘库、渠道、小溪沟等水体的管理及保护作为村级河长的责任范围,明确了村级河长工作宣传、保护方案编制、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制止、上报、问题处置等16个工作职责任务。

实践表明,打通河长制落实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强化责任,制定《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势在必行。2018年,雅安市委将《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作为雅安2018年法制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上下齐心,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赴雨城、名山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开展了多次讨论、论证、征求意见,形成了《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

《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聚焦“村级河长的产生方式、村级河长与村(居)委会的关系、村级河长协议的签订”三大重点,有效增强了村(居)民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突出解决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推动河长制工作全面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并从三方面实现了新突破:一是村级河长的产生方式有突破:提出村(居)委员会推荐、村民自荐,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方式产生村级河长,解决了实践中通过行政命令方式确定村居“两委”干部担任村级河长违背法律原则的问题,而且有效增强了村(居)民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二是村级河长与村(居)委会的关系有突破:虽然二者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但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村级河长应当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积极与村(居)委员会沟通,村(居)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村级河长工作,而不宜对其进行领导或管理。三是村级河长协议的签订有突破:鉴于村级河长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以不仅其产生不宜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而且关于村级河长的职责、权利义务等问题同样无法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确定,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来规定,解决了村级河长任命、职责范围等问题。

目前,《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已经第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十七次会议审议,并纳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这意味着四川省首部涉及村级河长制的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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