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3-01 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特编制《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yaan.gov.cn 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与分类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局设立的公共阅览室进行查阅。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概况类:(1)机构主要职能;(2)机构领导及分工;(3)内设机构职能;(4)直属单位。

2.政策法规类:(1)法律;(2)法规;(3)规章;(4)规范性文件;(5)政策性文件。

3.规划计划类:(1)中、长期规划;(2)阶段性规划、计划;(3)年度工作计划。

4.业务工作类:(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3)行政事业性收费;(4)工作总结

5.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2)本单位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6.其他:

(二)编排体系:

本局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获取方式:

本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具体网址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yaan.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①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②会议、文件、公告栏等;③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局指定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625000;联系电话:0835—2241045,传真号码:0835—2360194。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通过互联网下载《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邮箱(待定)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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