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永康 因保管不善,将 雅市国用(2002)第1321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颜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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