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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标准(试行)的通知(雅信联办〔2019〕16号)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2-19 16: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信用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建立我市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办发〔2017〕8号)要求,建立雅安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标准(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1.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各环节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2.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决定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负责核实并反馈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界定信用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信用主体是否已整改到位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信用修复的标准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经信用修复机构确认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满三个月。 

以下行为不可进行信用修复: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在同一信用修复机构内,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司法判决违法的。 

(6)被信息提供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7)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

以上所列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可参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符合其中“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三、鼓励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信用修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本领域信用修复标准,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失信主体应立即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并积极通过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主动改善信用状况,为顺利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雅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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