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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 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04-21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自1990年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以来,各区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先后有40个乡镇、609个村被市、区县政府命名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示范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市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去年,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川民基〔2002〕243号),村民自治创建标准也由村民自治示范上升为村民自治模范。村民自治模范单位较村民自治示范村内容更加丰富,标准更加严格,命名更加规范。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村民自治,积极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工作,根据《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雅安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工作。进一步做好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工作,是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继续和深化,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程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精神,是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完善村民自治,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各区县要站在落实十六大精神,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认真研究模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工作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结合起来;同解决好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同建立健全农村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切实搞好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已命名的示范乡镇、示范村的管理工作。对已经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命名的示范村、示范乡镇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模范村、模范乡镇的标准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命名。对不符合模范村、模范乡镇标准的要及时查漏补缺,合格一个命名一个,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继续坚持“两公开”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办〔1998〕4号)和《关于在全省农村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川委办〔1999〕64号)文件精神。从认识上抓起,在坚持规范和提高质量上下功夫。村务公开要坚持“内容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阵地规范、管理规范和公开的结果群众满意”的工作标准,乡镇政务公开要从农民普遍关心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和乡镇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要按照雅委办〔2002〕51号文件要求,把乡镇政务公开纳入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创建活动中,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今后申报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实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一票”否决制。

四、坚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断充实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治工作中的两项重要内容。要坚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商讨决定;村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由村民代表测评;财务开支,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理财监督小组审核;村务公开,由村民代表监督管理。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修订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把干部选举、村务公开、村民议事等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五、加强民主监督,建立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制度。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矛盾,推进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重要环节。当前,要把村委会成员履行工作职责作为重点来抓,逐步建立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制度,评议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县要在今年内选择1—2个有条件的乡镇开展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的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工作,要切实按照《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作为考核工作的实绩内容。

                            二OO三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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