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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雅安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2-08-13 15: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登雅安日报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雅安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工程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所属单位缴款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雅安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目录,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市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是非营利性法人,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招标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卡、核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招标为政府采购最主要的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含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的统一采购)。

第八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分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分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对象包括物资(设备)、服务、工程三大类。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政府采购项目目录一年一定,以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为准。雅安市第一年纳入政府采购的商品主要有:各种机动车辆;现代化办公设备;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交办采购的其他商品或劳务。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因采购项目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至少有三家供应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实行招标: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二)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发生突发性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三)无三家以上供应人参加投标,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包括采购单位、供应人、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市财政局,于每年三月底向市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并注明资金来源;年初预算下达后需要采购的,于当年七月向市财政局再报送一次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汇总交政府采购中心具体组织招标采购,同时采购单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同一年度时,同一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条款的有关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核价采购。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供应人的资格;

(三)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向三家以上潜在的投标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和计算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为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规则;

(十)采购合同格式和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供应人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有关资格、资信文件,招标机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  拟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项目(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或供应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加盖供应人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密封,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

供应人同时向政府采购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采购中心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参加开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人、公证机关和有关单位代表。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应先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供应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规则评审投标文件,采取价低者中标的原则。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用现场竞投方式,以采购单位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以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考虑投标价格之外,还应根据其质量、性能和供应人的服务质量、资信等情况,综合进行评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决标,确定中标人。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评标结论通知采购单位,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向中标的供应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供应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由政府采购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因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或者供应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招标结果的效用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与中标的供应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中心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三十条  中标的供应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同时退还供应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要严格履行合同。中标的供应人应严格按采购合同规定供货。对供应人提供的标的物,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的予以签收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不合格的按违约处理,限期由供应人更换,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属于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有关采购单位应同时进行相关资产登记建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心以验收结算书、拨款申请书向市财政局国库科申请付款。国库科根据采购合同审核合格后,按验收结算书和采购合同有关付款的规定,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人直接支付价款。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半年内,如采购单位需采购与前次招标相同的物品,采购物品数额小且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经市财政局批准,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进行核价采购。核价采购物品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活动是否经批准,依采购计划进行:

(三)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标准;

(四)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采购中心、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诉,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采购中心应当将每次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通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备案;应当每年公布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名称、方式、金额等情况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应当每年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供应人、政府采购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违者严肃处理。

对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不按采购计划擅自采购或转移由所属单位、公司采购,财政部门取消其财政经费预算,没收其所购物品,并由纪律、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超标准采购的,对超标部分抵减其下年度单位财政经费。

供应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标价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人;向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行贿或与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恶意串通投标的,投标无效,市财政局可以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市财政局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成员利用招标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为使政府采购具可操作性,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配套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和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均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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