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遵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的“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清理整治“大吨小标”货运车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加强对辖区内车辆进行清理审核,凡未达到《手册》核定标准征费的,一律予以纠正。凡套牌入籍“大吨小标”的车辆,要认真填制“征费吨位标准审核表”,认真核对发动机型号,按《手册》标准执行。
2、对本市转籍出外的车辆必须出具工商交易专用发票和交易合同,未出具两项证明的,车购办有权不予转移购置费档案,县稽征所不得发放“养路费转籍征收衔接单”。
3、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车主,其车辆的车籍虽属外省,但实际常年在本市使用的,各区县稽征所应按《手册》逐台查验发动机型号,审核征费吨位,并按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告知车主,从次月起,可以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稽征部门缴纳养路费。对不符合征收标准的,从次月起予以纠正,并按本省征费标准补收不足部门。
4、对拒绝、阻碍稽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