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05-19 15: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雅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区级、乡镇三级管理,按划分责任区负责,并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根据城市的发展,每年由雅安市建设局划定)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卫生、民政、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配合市建设局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局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检举和控告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时清洗。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墙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 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牌、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第十六条 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点倾倒处理;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墙应当及时拆除;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清除。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

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一)城区的主要街道(系指市政建设的硬化路面)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场、游乐场、广场、公园和烈士陵园,以及绿化地带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水域(系指青衣江、喷江、陇西河、周公河),由管理部门(水电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经营门面、摊点、售货亭及单位所辖区域和住户,按“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由单位、从业者和住户负责,并由市城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物、无污水、阴阳沟畅通;

(七)城郊乡镇及结合部由各城郊乡镇负责。尤其是南郊乡、姚桥镇、北郊乡、多营镇等重点乡镇的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各乡镇及村民组负责本辖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并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城乡结合部卫生责任区划分,由市爱卫会根据市建设局划定的建成区范围确定;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爱卫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九)凡不属于以上(一)至(八)款范围的区域,由市爱卫会根据毗邻关系,划分责任区域,由责任单位(人)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 市建设局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输,逐步推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在沿江、沿河两岸倾倒生活垃圾。

严禁在垃圾容器内或沿街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业的发展,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宾馆、生物制品厂、石材加工厂和其他加工作业场地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从严管理,禁止带观赏犬进入街道及公共场所。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雅安城区的一切机关、学校、科研、文教卫生、部队、企事业单位;商业、饮食部门;文化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个体(工商、生产、服务)户;沿街临时、固定摊点、售货车棚(包括人力、机动车)等所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一律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置,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有能力自行清运的单位,必须到环卫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按指定运输路线密闭运输,倾倒在指定的地点,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委托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各类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制药厂以及建筑工地等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生产垃圾、废弃物,必须按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运的按特种垃圾收取处置费。

第三十九条 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费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类摊点,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自行清扫、自行清运, 并向环卫部门缴纳垃圾处置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代运的,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按标准向环卫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工商部门应监督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好辖区环境卫生,协助环卫部门收取垃圾处置费和服务费。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建筑等单位及个人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其占地范围内的清扫、垃圾代运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五保户以及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有关证明,免收城市清洁卫生费。

第四十二条 环卫部门应严格按照雅安市物价局、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建设局三家联合签发的雅市物(2002)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并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凭证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依法收费,亮证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由雅安市建设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五月十日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