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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第43号建议答复的函(雅发改项目函〔2018〕28号)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6-15 16: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尊敬的毛艳燕代表:

您在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项目跟踪督查的建议》(第43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更加重视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招商引资氛围,提高招商质效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一)更加重视项目工作,充分发挥重大项目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大力实施“项目攻坚年”。

市委四届三次全会提出“1485”总体发展思路,将项目工作作为大力实施“八大行动”的重要切入点,大抓项目、抓大项目、抓好项目,以大项目大投资带动经济大发展。

一是市委市政府确定2018年为“项目攻坚年”,印发《2018年雅安市“项目攻坚年”工作方案》,包括坚持领导联系、加强调度通报、严格督导督查、做好考核奖励、强化创新驱动等纵横联动协同推进投资项目加快实施工作机制;以及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大项目引进力度、创新项目建设模式、切实加强要素保障、积极开展现场观摩、不断优化前期工作、创新项目谋划储备、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等项目工作推进八项保障措施;同时随文印发《雅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名单》,确定雅安市重大项目364个,年计划投资344.7亿元。其中,续建项目133个,年计划投资173.7亿元,新开工项目231个,年计划投资171亿元,确保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口径增长12%,我市境内独立省重点项目10个,其中:续建项目8个,年计划投资24.1亿元,新开工项目2个。

二是创新完善项目工作机制,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和建设。切实抓好已投产项目、在建项目、新签约项目落地和项目储备,推动形成投产达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新开工一批、谋划储备一批的项目建设接续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编制《2018年争取国家、省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工作方案》、《关于强化重大项目快速落地和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在征求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意见中,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印发。

截至5月底,133个市重点续建项目完成投资83亿元、完成年计划投资的47.8%。已组织三次重大项目集中开工,集中开工项目166个,总投资355亿元,这些新开工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民生及社会事业、健康养老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带动作用。8个续建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2.4亿元,完成年计划投资的51.5%,超过时间进度9.8个百分点;2个计划新开工项目中,川西茶叶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全市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1.5亿元,同比增长14.5%,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47.7%。从行业和县(区)情况来看,总体运行态势良好。

(二)改善招商营商环境、营造招商引资氛围。一是梳理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广泛借鉴宜宾、重庆两江新区、湖南娄底等地经验做法,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雅安市鼓励外来投资扶持政策》,力争年底前正式印发。该政策将从土地、财税、金融、能源、人才、科技支持等方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扶持来雅投资兴业的企业,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打开新局面。二是持续创优发展软环境建设。不断强化法治、诚信政府建设,健全重点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机制,全程“保姆式”服务,全力打造“服务高地、成本洼地、投资福地”;下大力气强化土地、水电气、规划审批等要素保障,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指标,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优先保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需求。三是多举措狠抓招商引资项目包装。推行招商项目包装市场化,深入论证项目规划、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有效对接市场。结合全市资源优势和各县(区)、园区产业定位,深度挖掘雅安发展优势,重点围绕“五大千亿产业”以及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精心论证,更新和包装500个招商引资项目,确保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在库项目总投资常态化保持在4000亿元以上。

二、关于重招商,更重营商

(一)健全项目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按照《雅安市2018年“项目攻坚年”工作方案》、《关于强化重大项目快速落地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强项目工作协调服务调度工作机制。一是实行常态化调度制度。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分类分级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反映项目推进、要素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专题协调会、现场办公、向上争取等方式研究形成协调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二是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按照属地原则或主体责任,由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持研究解决,例会原则每周召开一次;县(区)、部门层面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由联系市领导主持研究解决,原则每2周召开一次;市级面的协调推进会,由市委每季度、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市、县(区)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实行重大项目“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考评”。三是实行一事一结一报制度。各职能部门、项目联系单位对经相关会议研究分解的工作事项,要按照研究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快速受理、快速流转、快速办结、快速报告。对无法解决或需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与项目建设方沟通,要一事一议、一事一结、一事一报,确保事事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四是实行挂图分工制度。市重点办牵头负责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并做好总体指导、督促、协调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制定项目推进方案,细化目标、挂图作战,及时了解、报告项目动态及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介入并积极配合重大项目推进服务工作,协调落实各项由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全面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重大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问题,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处理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环境、阻碍重大项目实施的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一是创新设立驻外招商分局。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市设立驻外招商分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招商分局设立相关事宜。在北京、成都、杭州、深圳设立首批4个驻外招商分局,从全市范围内精选骨干力量,专班专职开展驻外招商工作。对选用的招商分局局长设定较高目标任务,承诺上岗,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签订责任书,对完成任务的提拔使用,成绩突出的给予重用,切实把招商引资一线作为培育锻炼干部的重要阵地。目前,4个驻外招商分局已正式挂牌运行,第一批驻外招商干部已到位开展工作。二是优化考核激励机制。今年,全市推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一把手”“公开承诺、阳光考评”机制,激励干部在项目建设、向上争取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大胆创先争优和跳起摸高。

(三)加大跟踪督查,促进签约项目落地落实。强化签约项目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指标考核,每月重点对2016年以来在“西博会”“农博会”“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进出口展”“川商返乡发展大会”“攀西会”等省级重大和专题投资促进平台签约的项目进行跟踪督查、通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促进签约项目顺利开工、开工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三、关于建立重大项目跟踪督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各阶段存在的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建设和运行

(一)开展实地督导。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导安排,结合市级领导挂联重大项目工作,整合市、县(区)有关力量,采取跨地区、跨行业、跨层级等方式,定期分县(区)、分行业开展重大项目全覆盖督导调研。成立由市级领导带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专项督导小组,定期开展重大项目专项督导。市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通过现场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查阅项目相关资料、查验施工现场等方式,全面检查新开工项目开工、续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年度投资完成,以及项目审批和前期工作、建设内容和进度控制、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投资规模较大、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等市重大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取和专项督查。

(二)完善重大项目跟踪稽查制度。我市稽查工作严格按照《2018年全省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稽查工作方案》、《2018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稽查工作方案》和《2018 年全省重点项目跟踪稽查工作方案》要求执行。市稽查办要求对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做好自查自纠,坚持问题导向,查深查透查实,掌握真实情况,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我市纳入全省“十三五”及分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石棉县,市稽查办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易地扶贫搬迁跟踪稽查,并形成稽查情况通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不解决到位不销号;市稽察办会同市重点办,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省重点项目现场稽查工作,全年实现所有项目全覆盖,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开展经常性跟踪稽察。

(三)强化跟踪监督。将督导发现的问题和需协调解决事项分别形成清单,分解到有关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督促限期协调解决落实。定期开展“回头看”,抽查上一轮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查看是否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是否落实整改责任人,是否对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是否举一反三开展整改工作,全面掌握整改进展和落实到位情况。对久拖不办、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立即整改。对项目推进滞后、工作不力的发出督办整改通知书,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项目实行约谈和通报批评。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会议确定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未按要求完成推进计划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在重大项目协调推进过程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在谈项目因部门、个人主观上工作不力、不作为,造成项目流失或落户他方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用地等政策支持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一)不断优化服务,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在现行税收体制市级无权出台税收政策的背景下,我市严格执行国务院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性、制度性减税政策,简并、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力度,出台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扩大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试点;近期,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对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经济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我市营改增累计减税3.47亿元,五年来兑现各类税收优惠37.01亿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受惠面达100%;深化“银税互动”,累计发放贷款3.3亿元,惠及企业72户。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推进税制改革。一是牢固树立“不执行减免税政策也是征收过头税”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二是继续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严格落实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的《雅安市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同时,组织精干力量强化对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征管工作,深入开展工作调研,结合征收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提供改革决策建议,为完善地方税体系出谋划策,积极聚力雅安绿色发展;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国地税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扎实开展“便民春风行动”——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活动,在全市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积极落实“一厅通办”要求,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良好营商环境。

(三)加强主动服务,强化用地保障。一是加强事前对接服务、事中沟通协调力度,积极配合投促、经信、商务等部门加大重大项目引进和招商引资力度,及时收集落地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同时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确保重大项目依法、依规、依约用地,优化用地环境和项目建设环境;二是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全面落实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同时,用好国家、省、市各类用地支持政策,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2018年至今,全力以赴保障了雅康高速、雅安综合客运站枢纽(川藏铁路雅安站)、南外环线、大兴路网、天立学校、中农批等一大批项目用地需求。

五、对承担招商和项目工作的部门在资金保障和使用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市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

(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级招商引资工作。一是市财政局2018年年初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市级招商引资工作各项支出。其中:按照招商活动工作经费总包干的方式安排市投资促进局“招商引资包干工作经费”,用于外出招商等其他招商引资活动开支,实行专款专用、年度清算;据实安排经市政府审定参加的重大会展项目经费。二是市财政局联合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做好市级重大项目资金平衡工作,通过预算安排、政府债券、政府购买服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等方式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

(二)规范开展PPP项目识别、项目准备等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43号)要求,全市PPP项目全部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管理。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规范开展项目识别、项目准备等储备库项目工作,以及执行库项目各阶段转移工作和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截至2018年6月,全市已入库PPP项目35个,总投资311.97亿元。其中,储备库项目26个,执行库9个。

附: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款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联系人:胡小莉   电话:2824831)

附:

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款

一、现行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一是免征增值税优惠项目

(一)涉农行业

1.农业生产者(含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销售农业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劳务免征增值税;

5.2018年12月31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6.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或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7.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行业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5.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不动产相关行业

1.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免征增值税;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四)交通运输行业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其他免征增值税情况。

二是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一)高新技术行业

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特殊教育行业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

(三)节能环保

1.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2.风力发电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3.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交通运输行业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金融市场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五)其他税收优惠

1.招商引资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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