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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公安局 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19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07-17 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季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安全监管的建议》(第19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车、非机动车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雨城区老城区城市道路规划陈旧,非机动车道较少,新城区非机动车道断头路较多,机非混行情况严重,加之非机动车管理力度不够,非机动车驾驶人遵法和安全意识淡薄,非机动车通行秩序混乱,交通违法现象突出,极易造成交通拥堵,引发交通事故,影响城市形象。

一、电动车、非机动车管理现状。

全市共有电动车自行车107116辆、其它电动车约600辆左右,为加强对电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治理,交警支队于2015年成立了直属三大队,专职对电动车、非机动车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安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超标电动车管理的通知》、雨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雨城区营运三轮车集中整治方案》及《关于开展雨城区城区无牌无证人力、电动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等工作要求,从2015年以来,交警支队通过开展多个波次的整治工作和非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共查处人力客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1000余起,收缴人力客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1020余组,暂扣人力客三轮车1000余辆,无牌电动三轮车769辆,行政拘留4人,刑事拘留1人,注册登记两轮电动车91362辆,其中雨城区38805辆。目前在雨城区城区内有运营资格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为880辆;非法营运的“黑三轮”约100辆(经过治理后)。

二、电动车管理的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一十八条规定,“依法应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因此,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不需要持有驾驶证明,但需要对非机动车进行上牌登记。按照《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交警只对上道路行驶的车辆进行管理,而生产销售环节由质检、工商部门监管。雨城区城区内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均登记上牌,属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措施及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把关。对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安装大功率电机、随意更改技术参数的,加强监管力度,禁止进入销售领域。只有堵住非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源头,才能净化销售市场,从生产、销售环节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得到实施。

(二)加强路面执法力度。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机动车未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加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处罚力度。同时,结合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给予“三选一”处罚方式:一是驾驶人前往指定学习点,进行一定时间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教育;二是驾驶人利用朋友圈,发布自己违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认识到自身过错的信息,同时邀请好友为其点赞到规定数量进行宣传学习;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依规接受处罚。

(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借鉴其它市(州)经验,积极促请市人大结合雅安实际尽快出台相关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或规定,发挥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标本兼治,有效推动雅安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开展。

雅安市公安局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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