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定期复核制度
严格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由乡镇(街道办)根据低保对象人员结构和家庭经济状况,分季度、半年、一年对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成员人数、进入社保、死亡等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减或停发手续。
二、强化不定期抽查制度
县(区)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面开展入户核查。同时,不定期对乡镇工作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坚持长期公示制度
由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低保、特困对象享受救助情况,在公示栏、政府网站等进行长期公示,有增减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信息,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投诉举报制度
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对社会救助经办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低保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雅安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