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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媒体违反宣传纪律约谈制度

来源: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2018-11-14 17: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我市图书报刊出版、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及电视剧播出内容的管理秩序,督促各新闻媒体更加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上级各项宣传纪律、宣传指令、刊播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媒体违反宣传纪律约谈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媒体分类及刊播内容,由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作为市级实施约谈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全市各级媒体(含所办新媒体、网络产品,下同)发生严重违反宣传纪律、未认真执行宣传指令和刊播要求等情形时,约见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县(区)文新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所辖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实施约谈。视情形可由雅安市文体新闻出版局单独或联合属地管理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实施约谈。约谈的主要对象为:

(一)县(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及其出版单位;

(三)市、县(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传输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其主管主办部门(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传输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可视情约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员:

(一)违反《广告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刊播虚假违法广告的;

(二)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媒体驻地方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45条相关规定的;

(四)违反《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手册》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管理办法》的;

(六)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的;

(七)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市局《建立执行上级重大宣传指令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上级宣传指令不到位的;

(十)受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部门通报、点名批评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全市各级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传输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生严重违规情形时实施约谈的基本方式:

(一)听取被约谈对象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陈述;

(二)指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和危害后果;

(三)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明确整改时间;

(四)被约谈部门(单位)承诺对问题的整改处理措施;

(五)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对全市各级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传输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实施约谈的具体办法:

(一)确定约谈对象。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函告线索、省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图书报刊审读专家提示、群众信访举报、市级有关部门函告渠道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拟出约谈名单,填写《工作监管约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下发《工作监管约谈通知书》,通知被约谈单位进行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二)完成整改落实要求:

1.被约谈单位就约谈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实施约谈责任主体部门。 

2.实施约谈责任主体部门及时对问题整改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下发《违规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约谈制度解释权为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约谈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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