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精神,落实文物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保护管理责任,防范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文(体)新广局。
二、考核内容
(一)机构人员经费(18分)
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4分)
县(区)文(体)新广局应有内设机构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工作。(4分)
2.确定专人负责文物安全工作(7分)
县(区)文(体)新广局应有专人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工作。(3分)
县(区)文管所(文物局)应有专人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工作。(2分)
县(区)文化(文物)局应确定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看护人员。(2分)
3.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7分)
落实文物安全巡查日常工作经费。(3分)
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及文物收藏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及日常维护经费。(2分)
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看护员报酬。(2分)
(二)文物安全管理(24分)
1.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5分)
确定职责分工,各县(区)文(体)新广局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3分)
领导班子专题研究文物安全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2分)
2.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9分)
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3分)
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2分)
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2分)
文物单位内部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2分)
3.执行文物安全检查巡视制度(10分)
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文物安全大检查。(2分)
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安排(2分)
县区文物(文化)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全覆盖安全大检查。(2分)
安全检查巡视记录档案齐全。(1分)
及时整改文物安全隐患。(3分)
(三)安全防范措施(42分)
1.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4分)
2.无文物安全事故发生。(10分)
3.有群众文物保护组织。(1分)
4.有专业和业余结合的检查巡查队伍。(2分)
5.无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发生。(3分)
6.所有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正常开放,安全制度健全,安防设施达到《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要求并能及时维护、正常运行。(4分)
7.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防、消防、防雷等安全防护性设施。(5分)
8.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安全部门周检及单位月检制度。(3分)
9.博物馆工作人员和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应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6分)
10.完善消防、被盗、反恐防暴、紧急疏散等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组织本辖区文博单位按规定开展预案演练活动。(4分)
(四)打击文物犯罪(10分)
1.建立打击防范文物犯罪长效工作机制。(4分)
2.依法及时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活动,会同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盗窃、盗卖、走私文物等违法案件。(6分)
(五)安全宣传教育(4分)
1.认真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开展1—2次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手段,宣传方式覆盖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组织深入辖区内乡镇、社区、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3分)
2.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文物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1分)
(六)其它(2分)
按时上报各类文物安全相关材料。(2分)
三、考核方式、要求
1.市文体广新局成立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组,于每年12月底对各县(区)、各有关文博单位文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全市范围内将考核结果(排名)通报县区政府,抄送县区人大常委会。
2.年终考核中,所有考核指标需有相应材料佐证。
3.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4.文物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5.对于当年发生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和文物法人违法案件的县(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省市挂牌督办不能按时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6.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等次。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分-95分(含85分)为良好,80分-85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达标。
7.各县(区)文新广局在考核前,需对本行政区域一年来文物安全履责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于11月底前上报市文物局办公室。市文体广新局将在每年度12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区)文(体)新广局文物安全工作的考核。本考核办法由市文体广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