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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来源:文体广新局 发布时间:2018-11-07 15: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雅安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具体记录方式为文字、录音、录像、视频监控。

第六条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除文字记录外,对重要环节和容易产生争执纠纷的环节要采用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八条音视频记录要及时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九条所有记录内容以事件为主线归档,记录时限以事件结束时间为准。

第十条电子材料保存在专用电脑上,要建立记录内容索引目录,方便查找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文体新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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