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八)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九)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十)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十一)行政检查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四)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五)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八)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文体新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