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8-10-12 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适应机构改革、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统一监管、风险管控、科学监管,经过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经验,深入分析研究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特点的基础上,决定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制定形成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56条,着力从破解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入手,全面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提高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有效性、操作性,主要内容为:

一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办法》明确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的原则,也就是同一经营者在二个以上不同经营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明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二是采取三种经营业态、10个经营项目实施分类许可。《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必须“先照后证”,明确将食品经营许可分为3种经营主体业态、10个经营项目,实施分类许可。3种业态是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10个经营项目分别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三是规定了许可证核发程序。规定审核部门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在变更、延续、补办、注销4种情形的提交材料、时限等内容。

四是明确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等16项。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五是规定了监管责任。《办法》第六章第39—44条,规定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第七章第45—51条,明确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食品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条款。

三、主要特点

一是落实简政放权。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证合一”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了许可数量,方便了既有食品流通业务又有餐饮服务业务的企业,不用再走两套审批程序办理两个证,只需办理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是提高办事效率。《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同时,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既方便了食品经营者,也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办法》规定应当将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规定在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这些举措,都加强了对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

四是许可证编号唯一。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编号,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始终保持不变。

五是突出责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之前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相比,增加了“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二维码以及日常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主讲人:餐饮服务监管处 张泽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