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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11 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雨城区、名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提高控规修改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城市控规修改及其审批,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控规修改的主体,控规修改可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开展,也可依申请主体的申请开展。

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辖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改调整控规: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原则、规划要求等;

(二)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的;

(三)违反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管理规定;

(四)取消或减少经批准的控规确定的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规模及配建项目;

(五)取消经批准的控规确定的快速路、主干道或降低快速路、主干道等级和标准;

(六)增加特定限高区域内的建筑控制高度;

(七)违反国家、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要求的,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违反已批复的城市规划环评要求的;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

有上位规划调整、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可对相应地块控规进行修改,按程序上报审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章  控规修改分类

第五条  控规修改按照修改的内容和深度分为强制性内容调整和一般技术性内容调整。

第六条  调整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建筑密度、特定地区地段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规定等内容,属于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

第七条  调整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项属于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调整。虽涉及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调整:

(一)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园绿地,或在保证总量不减少,且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前提下,对上述设施的用地界线、用地位置和其他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

(二)修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导致用地边界及规划指标相应调整的;

(三)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调整商住混合或住商混合的商住比例,但不改变主导用地性质,且不增加容积率的;

(四)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出行、地下管线铺设及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或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五) 因土地权属等情形对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六)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规内容进行修改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规调整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拟调整的理由及内容,并附具相关资料。

(二)初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调整内容进行初审,对不予调整的,终止该控规调整,并书面函告申请人。对可予调整控规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是否启动控规调整。

(三)编制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启动控规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编制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控规调整论证应以所涉地块所在规划标准单元为研究论证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扩大论证范围。

控规调整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专家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经审查不予通过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上报审查结论,并终止该控规调整。

(五)方案公示。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控规调整涉及项目所在地块、雅安规划馆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六)市规委会审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专家审查的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上报市规委会审议,上报的材料中应附具专家、部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七)上报专题报告。

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

(八)公布实施。

市政府批复下达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调整成果。

第九条  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调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规调整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拟调整的理由及内容,并附具相关资料。

(二)初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调整内容进行初审,对不予调整的,终止该控规调整,并书面函告申请人。对可予调整控规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是否启动控规调整。

(三)编制控规调整方案。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启动控规调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规调整方案,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如无反对意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社会公示。

(四)部门会审。

征求意见后存在分歧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形成调整方案的一致意见后按程序开展社会公示;经相关部门会审,调整方案不予通过的,终止该控规调整。

(五)方案公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控规调整涉及项目所在地块、雅安规划馆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六)政府审批。

控规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

(七)公布实施。

市政府批复下达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调整成果。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向市政府申请启动控规调整工作,并遵照本规程第九条、第十条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及时进行控规调整后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控规调整涉及的专家审查、咨询、公示、公布及控规更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规划编制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市政府按年度分批将控规调整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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