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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8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8-20 15: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沈世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服用中药汤剂纳入特殊门诊报销范畴的建议》(第48号建议)收悉,经商市卫计委,现答复如下:

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事业发展,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2015年,我局在新修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细则中对中药制剂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制剂经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即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雅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雅人社发〔2015〕3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在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按乙类药品予以报销。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使用的药品目录和城镇职工药品目录一致,并且明确参保人员在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中使用中药的,中药费报销比例提高5%。《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雅办发〔2017〕40号)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各级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中使用中药治疗的,其中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您提的建议,已有明确规定。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简化经办流程,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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