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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水务局关于对市政协四届2次会议第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08-09 09: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李世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村级河长的建设管理的建议》(第25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自2017年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启动以来,全市各级按照“领导挂帅出征,高位推动”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辖区内第一总河长和总河长,并分别兼任境内一条重要河流的河长,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体系。目前全市落实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河长1746名,其中:市级河长31名,县(区)级河长181名,乡(镇)级河长537名,村级河长997名。村级河长的设立,对我市河流的管理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加强村级河长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河长制制度。我市2017年制定出台了河长会议制度、工作督察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验收制度等15个制度,其中,创新出台了《雅安市河长巡查制度(试行)》《雅安市河长制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机制(试行)》《雅安市村级河长管理办法(试行)》等。今年根据河长巡河的实际情况,将《雅安市河长巡查制度(试行)》修订为《雅安市基层河(段)长巡河制度(试行)》,重点对村级河长巡河方式、频次、内容、巡河记录、问题处置、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2次巡河,对问题严重或出现特殊情况的河湖要求加密巡河频次;边远地区河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河频次,通过制度建立,保障了村级河长正常运行管理。

二、加快村级河长制立法。为进一步明确村级河长的法律地位、责任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经费保障等,强化村级河长责任意识,有效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市人大将《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我局作为《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调研起草工作牵头单位,局领导高度重视,制定印发了《关于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赴雨城、名山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开展了多次讨论、论证、征求意见,形成了《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送审稿),并于5月初提交市政府审议。《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村级河长的管理:一是明确了村级河长的产生方式,由原来的委任制转变为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村(居)民自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的方式产生。二是明确了村级河长的管理方式,由村级河长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工作时佩戴工作牌,建立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三是明确了村级河长的工作经费及待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村级河长制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负责落实村级河长日常管护经费、工作补贴、业务培训和意外保险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村级河长的考核奖惩和激励等,对村级河长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至少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与村级河长的绩效挂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级河长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奖励。

三、加大村级河长工作的督导检查。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市河长制办公室通过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及调研等多种方式对全市61个村级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村级河长是否按巡河频次开展常态化巡河工作,巡河记录是否完整;巡河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制止,并有效处置;常态化的保洁机制是否建立,村域范围内河道、水库、塘坝等水域是否整洁美观,有无垃圾漂浮物、粪便、污水直排及私搭乱建等。通过督导,进一步推动落实了村级河长制,使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更加明确,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的措施更加具体,大大提升了村级河长制工作能力和水平。

感谢您对河长制工作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更加增添了我们进一步做好河长制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发挥统筹、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河长制工作培训及督导检查力度,尤其是完善村级河长制的体制机制,将从立法、制度及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实现河长制工作重心下移,提升河长制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河湖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营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河长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雅安市水务局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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