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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3-05 11: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民政局职能简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依法承担全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3.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承担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5.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检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6.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7.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8.指导全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全市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0.负责全市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民政局2018年重点工作。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局将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大力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创新,持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奋力谱写新时代民政工作新篇章。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纳入局党委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计划,纳入机关各党支部理论学习安排,持续掀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深刻研究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民政工作的机遇和挑战,深刻研究把握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定位和作用,深刻研究把握新阶段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深刻研究把握当前民政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主动作为,在服务全局中推动全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

2.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保障作用,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筑牢脱贫攻坚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日常防灾减灾,全面减轻灾害风险,增强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完善养老服务制度措施,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对幸福美好晚年生活的需要。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继续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水平,强化社区治理与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完善军人抚恤、优待、褒扬、安置等制度机制,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加强地名管理,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建设平安边界。推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婚姻收养工作。

3.全力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做好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撤乡设镇、镇改街道办事处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防灾减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对接省上及时制定我市《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4个改革文件。加强民政法治建设,及时制订民政法规学习计划,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不断增强民政工作的法治保障。

4.全面提升部门履职能力。探索有效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路子。加大对县(区)民政工作的蹲点检查力度,推动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民政管理服务质量。继续按照职责准、责任清、情况明、质量高、作风实、内务好的要求狠抓机关基础工作,提升局机关基础工作水平。继续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提供更强支撑。

5.切实加强民政党建工作。自觉服从党中央、省委、市委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各项工作和自身建设的领导。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民政政策和决策质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过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打造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专业化的民政干部队伍,增强适应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的能力。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雅安市民政局机关为一级预算单位。下属二级预算算单位4个,全部为事业单位。主要包括:雅安市社会福利院,雅安市救助管理站,雅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雅安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民政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1,059.66万元,比2017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2,172.42万元,主要是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减少。

(一)收入预算情况。

民政局2018年收入预算11,059.6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6,622.13万元;占59.88%;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22.55万元,占21.9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91.27万元,占1.73%;其他收入1,823.71万元,占16.49%。

(二)支出预算情况。

民政局2018年支出预算11,059.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38.51万元,占34.71%;项目支出7,221.15万元,占65.29%。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044.68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1,176.95万元,主要是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出和老龄服务项目资金的增加。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22.55万元,上年财政拨款资金结转6,622.13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99.2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2.8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9.78万元,其他支出5,912.86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民政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422.55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260.74万元,主要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的增加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54.2万元,占8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8.57万元,占5%;住房保障支出149.78万元,占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305.41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经费支出、运行经费支出和其他基本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63.13万元,主要用于:民政管理事务未归类项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8年预算数为14.63万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经费支出,退休职工社保统筹外经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236.0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经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51.2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年金经费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28.75万元,主要用于:未归口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离退休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4.5万元,主要用于:老红军、老干部遗属困难补助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2018年预算数为272.64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安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2018年预算数为97.95万元,主要用于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2.60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安置期生活费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37.03万元,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18年预算数为21.00万元,主要用于对儿童提供福利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5.00万元,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18年预算数为804.21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公用运行经费、在职人员经费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26.48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92.10万元,主要用于: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149.78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经费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915.6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773.5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公用经费142.1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车辆使用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5.9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5.3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6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较2017年预算无改变,均为0元。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7年预算下降14.74%。主要原因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机关运行经费进行压缩。

2018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接待上级部门调研、检查及兄弟市县工作交流及其他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工作餐、住宿及其他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2017年预算增长12.53%。主要原因是加强民政事务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保障工作检查;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日常防灾减灾,全面减轻灾害风险,增强对县区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的督查工作的公务用车增多,以及保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增加。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3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2辆。

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购置公务用车0辆。

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60万元,用于3辆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执行公务活动,进行基层调研,开展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转运救灾物资,防灾减灾等工作开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民政局下属民政局机关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73.46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2.36万元,下降3.32%。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民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46.43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办公家具购置、救灾物资、维修改造、医疗设备的购置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民政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定向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民政局无100万元以上专用项目(专项性、公益性、非涉密项目)。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类):指用于民政局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用于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律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用于除“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用于除“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支出”、“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指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扩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指用于除“退役士兵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十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用于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指用于除“儿童福利”、“老年福利”、“假肢矫形”、“殡葬”、“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目以外其他用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七)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

附件:表1.部门收支总表

表1-1.部门收入总表

表1-2.部门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2-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6.2018年市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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