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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低保工作程序中书面告知相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1-19 11: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办理程序,打造我市“阳光救助”工作良好氛围,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规定,现就低保工作程序中书面告知相关规定强调如下。

一、书面告知制度

(一)按照《规程》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照《规程》第“三十条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规程》规定,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告知通知书一并归档。

特此通知。

雅安市民政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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