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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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发布时间:2018-01-16 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加强我委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所有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拟稿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进行终审的三级保密审查程序予以审查确定后公开。

第三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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