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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19 16: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雅安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雅安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市建设,促进医养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进“健康雅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养结合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分别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资质证书,专门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条 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法人登记性质应当一致,在享有相关扶持政策方面保持统一。医养结合项目不动产权属于法人整体持有,不得非法分割转让,严禁擅自改变房屋和建设用地用途、性质。

第四条 按规定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权限,将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调整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已设立的医疗机构继续由原设置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在符合社会办医总量和结构控制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鼓励开设以长期照护为主的专业护理院、康复医院等。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于暂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其尽快达到相应的审批条件。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应在受理设置医疗机构许可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经审核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权限依法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执业登记注册,卫生计生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暂时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其尽快达到相应的审批条件。

对新申请设置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由申请人委托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机构统一代办。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第六条 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七条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范围。

第八条 对新建民办医养结合机构和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的规定给予补助。国家、省相关政策若发生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支持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推进各类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推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养老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每年由同级政府安排一定专项资金补助。

在乡镇(社区)新建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按照“一个法人、两块牌子”的模式,实现医养结合。

第十条 建立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就近的养老机构协作机制和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开辟预约就诊和急救绿色通道。

养老机构与公立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价格按雅安市现行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与非公立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的,由双方建立协商机制确定收费标准并以合同形式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提供的单纯性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民政部门确定的养老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备案制;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若国家、省对医养结合服务收费有新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统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发票。

第十二条 推广“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医务室或护理站”服务模式。在政府举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的医务室或护理站,可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相关房屋和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舒缓疗护病区,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增加安宁疗护功能。

第十四条 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和社区,应配备养老配套设施。新规划建设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具备医养结合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编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功能。

第十五条 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的,可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的规划条件,但不得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第十六条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采取租赁方式。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民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在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个人经规划批准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征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十八条 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

在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医养结合项目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养结合项目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在不改变其他规划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医养结合项目。

医养结合项目在开工前,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 依法给予医养结合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医养结合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依法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养老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十条 依法落实对医养结合机构的收费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含其内设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

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生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医养结合项目,允许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在充分考虑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等老人无偿、低偿服务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或协议合作方式,交由有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其他政府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或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政府引导,推动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探索设立医养结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医养结合产业。

第二十五条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比例要逐步提升,重点用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

第二十六条 新增医养结合类公共服务产品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实行更加灵活的政府购买服务支付方式,可以分阶段支付购买服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企业在通过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债券市场等方式融资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定补助。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民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可利用有偿取得的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依法办理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进“互联网+医养”,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老年人健康数据库、健康云平台建设,加快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开展建设具有“即时照护、远程监管、远程探视”功能的健康养老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日常照护等医康用品。

探索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中心建立体质监测系统,逐步完善“医体结合”和社区健康等评估体系;鼓励职业院校与体育院校通过联合办学、联合培养的方式,设置具有“医体结合”特色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

第三十条 促进医疗与旅游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健康旅游产业。支持现有旅游景区和新建景区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支持符合条件的森林康养基地、星级农家乐(茶家乐、藏家乐、森林人家)、乡村休闲酒店、医养小院等开展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高端特色医疗、中医药服务,促进医疗旅游发展,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

鼓励重点旅游景区与医疗机构合作,由景区或宾馆无偿或低偿提供服务用房用于开展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引进医养产业人才,相关待遇按照《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雅委办发〔2016〕27号)、《雅安市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雅办发〔2017〕27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将养老护理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范围,职业院校设置相关技能培训专业,政府在相关基础设施配备、实习实训平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第三十三条 实施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千人培养计划”,培训费用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专科建设和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在临床重点专科创建、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可到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有序引导更多社会志愿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服务,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储备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医养项目招商引资和医养结合工作统筹推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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