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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22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7号)精神,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基本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合理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教育资源配置,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实现城乡常住人口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三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县域内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实现县域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三、工作任务

(一)统筹配置城乡教育资源,促进优质均衡发展。

1.努力办好乡村学校。正确处理公平、质量与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在人口稀少、偏远不便的地区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在居住分散的山区、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的乡村以及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根据需要建设寄宿制学校。形成有乡(镇)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村小学、教学点的合理学校布局结构。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不断完善村小、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办学条件,按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正常运转。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学前教育。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2.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城镇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结合城镇化发展需要,制定并及时调整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学校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学校用地及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在学校用地和方案审批阶段,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民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学位供给和就近入学需要。各县(区)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3.推进城乡学校标准化建设。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县(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确定每所学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设施设备配置数量,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以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深度融合为目标,以优质教育资源和信息化学习环境建设为基础,持续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开展“名师课堂”“专递课堂”“网络教研”等教学教研活动,促进乡村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统筹校际教育资源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1.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各县(区)要认真实施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按照“化解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到2018年全市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努力实现所有班额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2017年秋季学期起严禁新产生56人以上大班额。

2.加快实现消除大班额任务。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建立生源变化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城乡一体化、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缩小城乡差距。加强招生管理,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将消除大班额情况与中央和省相关义务教育建设项目资金分配挂钩。

(三)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保障乡村教师待遇。

1.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机制,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实行县域内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村小、教学点、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配备予以倾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挤占挪用教职工编制和“吃空饷”。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制定激励政策,提供必要条件。对乡村学校补充体育艺术等急需紧缺教师实行倾斜政策。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或薄弱学校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2.改革教师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教师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鼓励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名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积极争取省属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补充乡村学校“一专多能”教师。

3.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并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级评优表彰,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教育系统评优评先时,应向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的优秀教师予以倾斜。

(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提升办学治校水平。

1.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镇中心学校考核。

2.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落实校长负责制,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管理水平。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3.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落实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构建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体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加强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治教育。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探索实施中小学生学业水平监测,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4.构建社会参与共育机制。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明确家长责任,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畅通家校沟通渠道,优化家庭教育方法。开展第三方评价,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

(五)完善学生就学保学体系,保障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1.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好返乡农民工随返子女入学工作,随到随入学,不让适龄随返子女辍学。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2.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建立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台账,优先安排留守儿童就读寄宿制学校。建立“代理家长”队伍,加强亲情关怀。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3.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完善由“县长、乡(镇)长、校长、村长、家长”共同负责的“五长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公安等部门(单位)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县要监控流出人口入学情况,及时向流入地通报,协调解决入学问题。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公安等部门(单位)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劝返复学。通过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和地方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畅通绿色升学通道。

4.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和资助力度,在“三免”政策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优先纳入“一补”范畴补助生活费,利用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等经费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必要的教辅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落实政府责任,县级政府是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及时解决重大和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加强经费投入。贯彻落实各县(区)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全面统一。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依法确保教育经费增长,按规定足额征收并及时划拨教育费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落实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加强分工协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编制并实施义务教育规划,落实各项改革发展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统计管理和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四)加强督导检查。把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县(区)政绩考核及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专项督查,完善督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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