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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 精品村寨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市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7-08-23 16: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程序,引导和推动我省乡村旅游向规模化、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鼓励做大做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是指符合《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市、区)评定标准》(试行)、《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乡(镇)评定标准》(试行)、《四川省乡村旅游精品村寨评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域。

第三条  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认定工作遵照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乡村旅游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产业融合,强化工作统筹,并制定相应政策,在乡村旅游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旅游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农(林)业、水利、住建、交通、科技、文化、卫生、安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推乡村旅游大发展。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创建主体和申报主体是国家行政建制的县(市、区)、乡(镇)、村(社)。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市、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接待乡村旅游者总人数,成都经济区200万人次以上,其他市州100万人次以上;或者年乡村旅游总收入相当于本县GDP3%以上。

(二)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三)县(市、区)乡村旅游收入占旅游总收入比重高于全省相应指标。

(四)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有乡村旅游项目(不少于50万元)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含国家、省级示范休闲农庄,不重复计算)总量不少于15家,其中四星级以上农家乐/乡村酒店(含国家、省级示范休闲农庄,不重复计算)数量不少于3家。此外,获得省级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授牌1家以上或非精品的5家以上。

(六)荣获生态县和四川省环境优美示范县城(其中环境优美示范乡镇、村要求在三分之一以上)称号。

(七)游客满意率不小于70%。

(八)三年内无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九)依据标准,自评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七条  申报“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或多规合一规划中有乡村旅游章节。

(二)年乡村旅游总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乡村旅游接待人次不低于20万人次。

(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含国家、省级示范休闲农庄,不重复计算)总量不少于5家,其中四星级以上农家乐/乡村酒店数量不少于1家。

(四)荣获国家或省生态村或环境优美示范乡(镇)称号。

(五)获得省级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授牌的1家以上或非精品的3家以上。

(六)游客满意率不小于70%。

(七)三年内无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八)依据标准,自评得分在80分以上。

第八条  申报“四川省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学编制了村寨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或村寨多规合一规划中有乡村旅游章节。

(二)成立有管理机构(村级集体组织、乡村旅游合作组织、旅游协会),能进行基本的市场营销与推广、服务质量监管、市场秩序维护。

(三)乡村旅游经营户比例应不小于总户数的30%。

(四)荣获四川省生态村或环境优美示范村(社区)称号。

(五)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授牌1家以上。

(六)游客满意率不小于80%。

(七)三年内无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八)依据标准,自评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九条 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评分标准满分均为100分,认定得分需80分以上(含)。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根据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旅发〔2011〕127号),在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下,设立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乡村旅游工作统筹推进,对市(州)上报的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评审结果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综合评审、推荐、公示、监管等工作。

市(州)、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参考省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立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并报上一级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备案。

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的指导、培育、评审、推荐、监管等日常工作。

县(市、区)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的指导、培育、初审、推荐、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应按照《四川省旅游标准评定检查员管理试行办法》(川旅标评委发〔2012〕6号)要求,按照“严进严出”原则,在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等程序基础上建立专家库,实行首席检查员责任制及更严格的检查员管理制度;设立由乡村旅游方面专家(首席检查员和检查员,具体负责实地检查、评分,撰写评审报告)和旅游和农业方面的管理者(督查员,具体负责评审过程监督)组成的“乡村旅游现场检查评定小组”,负责实施乡村旅游相应等级的创建与复核现场检查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的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创建—现场评审—综合评审—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自检:申报单位根据相应标准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标准的,可进一步准备相应申报文本。

第十四条 申报:乡村旅游强县申报单位自检合格的,应向所在地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申报,并递交申报材料;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申报单位自检合格的,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申报,并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附创建工作方案);

(二)自检得分表(含评分说明);

(三)主要佐证支撑材料;

(四)反映主要产品、特色业态、示范项目、配套设施、节庆活动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影像资料(光盘和不少于5张精美照片)。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自收到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认为创建单位分别达到申报基本条件和相应标准的,同意其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认为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十六条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自收到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认为达到申报基本条件和相应标准的,同意其申报,并报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认为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十七条 创建:申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计划或方案应报送当地市(州)、县(市、区)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可向省、市(州)、县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申请专家辅导(省重点指导县、市州重点指导县与乡、县重点指导乡与村)。相关评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创建单位应根据辅导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应报市(州)或县(区、市)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所辖地域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申报情况,制定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市(州)乡村旅游现场检查评审小组原则上由4—5人组成,由首席检查员1人、检查员1-2人和监督员2人(旅游、农业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首席检查员必须从省专家库中选取。

乡村旅游现场检查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地检查。主要对乡村旅游产品(业态、规模、经营模式及线路等)、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咨询中心、厕所、标识标牌和购物点等)、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

(二)资料检查。主要对申报单位佐证材料进行核查,主要检查其科学性、真实性。

(三)资料检查结束后,首席检查员召集专家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审结论。

(四)评审会。参加人员为乡村旅游现场检查评定小组成员,申报单位负责人、所在地旅游局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评审总结会由首席检查员主持。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并观看乡村旅游发展概况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乡村旅游强县评审必备要求);

2、检查员和监督员发言;

3、首席检查员通报现场评审初步结论;

4、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表态。

(五)总结。填写《四川省乡村旅游×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撰写《四川省乡村旅游×现场检查评审报告》,然后提交委派的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九条  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汇总现场检查评审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市(州)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评审达标的由市(州)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以正式文件报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审:由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综合评审前,根据申报情况,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所有县(市、区)开展满意度测评与暗访以及促农增收抽样调查。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的游客满意度测评结果与促农增收抽样调查报告由创建单位委托市(州)或上一级统计部门或法定调查机构出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乡村旅游强县综合评审,应成立由旅游专家、旅游业界代表和省旅游局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评审组,主要进行申报资料审查、重点抽查,结合第三方对申报县(市、区)开展的满意度测评结果与促农增收抽样调查报告,按4(行业管理人员):3(旅游专家):3(旅游业界)比例加权计算得分并排序,提出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推荐名单,提交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省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综合评审,应成立由旅游专家、旅游业界代表和旅游、住建、农业、文化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推荐名单,报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重点抽查按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程序进行。主要检查乡村旅游产品、业态、配套设施、安全卫生与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申报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审查市(州)现场检查评审的客观性。按照不低于年度创建乡村旅游强县(区、市)总数30%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五条 批准:经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批准认定的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单位应在“四川旅游政务”等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应派人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市(州)相关评定机构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发文认定并颁发“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四川省乡村旅游精品村寨” 标牌。

第二十六条  经现场核查认为情况属实、问题比较严重的或重点抽查不达标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市(州)、县(区、市)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地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认为整改达标的,推荐其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旅游等级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坚持对乡村旅游强县、特色乡镇和精品村寨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每年采取重点抽查与部分复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按照标准对认定单位进行复核,全面复核每三年一次,由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组织实施,其复核结果报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审批。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按不低于当年复核总量30%比例对乡村旅游强县进行复核抽查。

第二十九条 经抽查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单位,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由相应级别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等级的单位,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同时收回标牌。

(二)认定单位接到警告、通报批评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州)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

(三)凡被取消等级的单位,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 所有县(区、市)应认真做好“四川省乡村旅游统计信息平台”统计数据填报工作,及时更新数据,对于不按要求录入信息者,视为复核不达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乡村旅游等级标牌,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和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四川省乡村旅游精品村寨”称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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