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雅安市司法局环境保护职责的
公 告
根据雅安市编办《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雅编办〔2017〕147号)要求及《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和明确市司法局环境保护职责的通知》(雅编办〔2017〕106号)规定,现将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 (七)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一)协助省司法厅对辖区内监狱的指导、管理以及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参与环境纠纷调解处理。 法律法规、政策对有关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雅安市司法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