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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6-01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雅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四川省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冰雪、低温冷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雅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等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和相关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物资不足情况下可向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请求支援。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市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演变为灾害后,按灾害响应有关规定执行。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损失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损失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民政厅和民政部。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区)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我市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后报市减灾委领导研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状态。市减灾委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抄送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5.1.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员会主持会商,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其分管领导及受灾县(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员会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邀请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与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雅安军分区、武警雅安市支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商务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新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港澳和外侨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员会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市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20%。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市减灾委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抄送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5.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组成部门参加的市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与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新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我市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15%。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市减灾委办公室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抄送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5.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市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5-10%。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县(区)下发《关于启动雅安市救灾应急Ⅳ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抄送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5.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县(区)民政局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指导县(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规划区范围内的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救灾经费的投入力度。

7.1.1县(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地方财政救助资金投入机制。

7.2物资保障

7.2.1市、县(区)民政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必须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经费。

7.2.2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区)民政局应在自然灾害多发及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雅安市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省、市、县、乡四级互联互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4充分发挥各行各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结合省上资源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县、乡两级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面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水务、林业、矿山救护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结合自身业务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市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虫害等。

8.2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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