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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15 09: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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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考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有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省政府《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雅安抽取终端的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和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诉。

(二)经信、规建和住房保障、交通、水务、商务和粮食、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和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诉。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某个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进行评审,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量价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法制部门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职责。

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

(六)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职责。

政务中心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交易以及特殊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三、严格遵守招标程序

(一)招标基本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招标事项核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招标各阶段时限。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最后发出补遗书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或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发出;不足15日或者3日的,应顺延开标时间。

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为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按照“时间缩短,程序不减”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事项。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可研)或实施方案时一并核准。

对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达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标准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未达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按比选规定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继续承担项目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

(三)严格招标条件。

需具备以下条件: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合格、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完成并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还应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除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外,由此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创新招标投标操作模式。

深化电子招标工作。进一步优化电子评标办法及完善电子评标系统,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断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积极探索异地远程评标。

(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

 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及其配套修改、补充和解释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省进一步要求》,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细化和补充内容无效。

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为准。

(六)不得设置限制竞争的投标条件。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按照行业规范规定确定,如果确需超过规范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同意。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特定地域业绩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合理选择评标方法。

凡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价比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勘察、设计、监理、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

(八)采用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应当设置招标控制上限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各行业、各部门清单编制有关规范和规定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和造价编制单位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委托的造价编制单位因存在过错造成流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价款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招标控制上限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或中介机构评审价格)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价(或施工图预算价)。如果超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后,才能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九)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进度。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开工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度款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在竣(交)工验收前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最高不超过90%。对工程变更部分,在竣(交)工验收前,支付不能超过财政投资评审认定金额的80%。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勘察、设计费用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按不少于合同金额的80%、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0%进行支付。

(十)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十一)严格招标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专用合同条款等。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五、加强项目开评标管理

(一)规范投标文件的接收。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派该项目的负责人,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正)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方面的评标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省有关部委(厅局)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

(三)加强开评标现场监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市政务中心进行。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政务中心开标、评标。市政务中心应配备相应的造价软件等,保证评标顺利进行;并采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评标纪律,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

各有关现场监督人员要遵守开标、评标场所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职,不得随意离开开标、评标现场;对评标专家评标记录进行认真复核,若发现专家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规范专家抽取资料和评标资料的管理,评标专家抽取资料及抽取过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应回避,项目业主应加强投标文件等的管理,避免信息泄露。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公示内容要求,结合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如实完整填报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参加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鉴定制度。

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发现其存在徇私舞弊、个人评定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方法等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或评标结论出现重大失误可能使招标人和国家承受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政务中心应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监督人员核实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评标后评估制度。

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项目以及出现过投诉的项目为评标后评估重点项目。由专门组建的专家小组对有关项目的评标专家评审程序、结论的公正客观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评标后评估结论不影响中标结果,评估结论作为评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依据。

(六)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六、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在招标人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除由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依法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其他补遗文件、澄清材料签订合同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意外死亡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八、加强项目履约阶段的监管

(一)加强合同监管。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勤考核制度,监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制度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点控制和协调管理,发现违约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涉及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项目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一定时间(停工的具体时间或延期的工程进度控制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原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生产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否则视为转包。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度,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低于当月本专业施工时间的80%,否则,视为转让监理业务。

上述规定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

(三)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投标保证金金额,原则上按规定上限设置,应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账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应降低现金缴纳比例。积极探索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四)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深做细做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凡涉及概算调整、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事先由项目业主提出,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实施。其它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自主确定变更事项,事后依据变更金额、超合同比例情况,分别报相关监管部门和市政府审定。

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把工程变更关,不得随意变更增加投资,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工程变更、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对随意变更导致浪费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或退还时间等的,事先必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行政监督部门和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事先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五)规范工程认质认价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由项目业主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自主负责认质认价。项目业主和单位主管部门应把好认质认价关,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做好认质认价工作,确保设备、材料质量,节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认质认价工作的监管,根据情况对相关项目的认质认价程序及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加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国家规范规定允许范围,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勘察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七)加强工程结(决)算管理。

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结(决)算的直接责任人。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必须办理竣工结算。项目业主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时编制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可组织监理进行审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再由项目业主审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结算后,都必须进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业主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再交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审计机关按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工作安排对竣工结(决)算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和监督。

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竣工结算关口。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时,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作出承诺,并在送审结算书封面加盖公章注明同意送审字样。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列入当年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送审。

九、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严禁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严禁挂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1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对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外,按照相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严格实行执业质量后评估制。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招标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升信用等级、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加大惩戒力度。

(六)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招标投标及工程履约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一地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制度,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交通、水务、国土等部门根据投标企业在我市招标投标及履约过程中的情况,分行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有挂靠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弃标、转包、违法分包及不按规范施工、拖延工期、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拖延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档案;对遵纪守法、工程质量好、诚信履约的,列入诚信记录档案。

各县(区)、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投标及工程履约信用情况,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务中心,形成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及工程履约诚信档案。

(七)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的监管,及时发现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凡是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不予退还;凡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理。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不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理。

十、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对项目审批、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和项目重大变更等情况要即时公示;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记录等信息要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机制。

全市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明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机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办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

十一、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当事人的查处力度。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牵头,相关公管委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五)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行行政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加大对陷入非法利益格局,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作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本意见自2017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同时废止。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招标投标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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