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碧峰峡下段)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4-27 16: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雅安北出入口改造工程(碧峰峡下段)项目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5〕48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住房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等拟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雅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送至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联 系 人:李锡均

联系地址: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

联系电话:13981608987

四、本方案公告期届满后报经雅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雅安北出入口改造工程(碧峰峡下段)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雅安北出入口改造工程(碧峰峡下段)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5〕48号)的规定制定。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雅府发〔2015〕48号的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2240元/亩的10倍计算,计22400元/亩,非耕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2240元/亩的13(9)倍计算,计29120元/亩(20160元/亩),非耕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两项合计耕地按42560元/亩计算,非耕地按2128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此次征地范围内应安置的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搬迁房屋安置人员,采取统建还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安置。

(一)被征地范围内纳入住房安置的人员必须符合雅府发〔2015〕48号附件3《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与现状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房屋的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由雨城区人民政府、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等共同认定。

(三)安置方式必须以自然户为单位选择,其家庭成员不能分散选择;被搬迁户均要在原住房合法面积中抵扣35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积。抵扣35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积后的合法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按照雅府发〔2015〕48号附件2《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补偿给被搬迁人。

(四)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过渡费等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 三、青苗附着物、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

(一)被征地范围内非规模种养殖耕地地上附着物按不得超过1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清场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亩奖励。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按照雅府发〔2015〕48号附件2《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集体企业及种养殖户补偿

(一)被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不再进行实物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雅府发〔2015〕48号附件2《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执行。

(二)经林业、农业、水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规模种植、养殖户,其养殖房、生产用房按照雅府发〔2015〕48号附件2《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补偿,苗木、畜禽、水产及设备设施搬迁费由林业、农业、水务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三)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补偿采取评估现值方式按雅府发〔2015〕48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