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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1-11 12: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6〕47号)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就加强我市水电建设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水电项目开发建设

按照全市水电建设计划要求,继续加快天全河、宝兴河在建中小型水电站工程进度,积极推进老鹰岩电站、新庙电站前期工作,争取及早开工建设。全面停止小型(单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核准建设,暂停审批已建中小型水电站扩容工程。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340号)的要求,继续推进全市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加强水电项目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落实水电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电建设“三同时”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环保、水务部门要依法加强水电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监管,对下泄生态流量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对水电项目建设进行巡查督查,对水电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甲占乙等违法征占用林地进行清理,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野生动植物等涉林违法行为。

三、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在建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初步建立已投运大坝和建筑物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平台、流域汛情测报系统和防洪度汛调度机制。

四、规范水电工程设计变更和验收管理

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对水电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环境、社会等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设计变更,要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开展工程验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426号)要求,严格水电站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和竣工验收管理,落实各阶段验收的主体单位和责任单位。未严格履行各阶段验收手续的水电站,供电企业不得同意其并网运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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