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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30 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精神,切实破除阻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构建与雅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社会办医机构互补发展、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县(区)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县(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按照全市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总量的25%,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社会影响、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提高全市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各县(区)政府要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床位以及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医疗设备等资源配置额数,并于规划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市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对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优先支持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促进医养融合。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社会办医审批

(四)清理社会办医许可。各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市中心城区(雨城区、名山区)可设立独资医院。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境外资本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明确并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社会办医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政〔2016〕38号)要求,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各县(区)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县(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请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改制,优先支持医疗实力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机构参与改组改制,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八)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各县(区)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市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丰富筹资渠道。支持县(区)政府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投资力度,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到场内市场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客户资源等优势,广泛调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办医。引导银行业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支付结算、财务顾问、现金管理、债券承销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尝试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

(十一)支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订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科目,并具备相适应的基础条件和相关设施等。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中国制造”。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优先为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配置大型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按相关规定报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需具备上岗资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推广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所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饱和的医疗机构不得新增大型医疗设备。鼓励各县(区)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促进资源柔性流动

(十三)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修改完善我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可作为社会办医审批和大型设备配置等时的人力资源配置计算,吸引市外符合条件的医师来我市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同时,确保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整体水平。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同等政策待遇

(十五)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等级评审、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并逐步达到5%以上,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各县(区)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出签订协议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出台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新农合基金结算的指导意见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十七)严格落实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清理规范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土地政策。各县(区)政府要为社会办医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建设发展需求,将社会办医项目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可优先用于社会办医项目,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责任,探索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划一级”监管制度,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完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约谈整改制度,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和人员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将患者的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保障医疗安全。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雅安市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处罚信息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引导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微视频、手机报、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多形式大力宣传解读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办医,宣传和表扬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对促进社会办医取得的成效及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助推信誉好、服务优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办医发展卫生计生事业的重要意义,把社会办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细化政策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促进社会办医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社会办医提供政策信息等服务。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窗口受理和一次性告知,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督查指导。建立发改、财政、民政、规建和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办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行全行业的属地化管理,定期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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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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