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
责任主体
|
文化遗产保护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政策,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法律法规。
|
监督电话
|
0835 8502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