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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2-09 18: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

5.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6.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

5.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6.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殡葬设施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土葬、埋葬、建造坟墓行为

实施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的,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死者亲属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机构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补办手续、停办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行为

责任主体

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对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殡葬设施设置规划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的监督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加强管理。

2.指导责任: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站、殡仪馆从事业务加强指导。

3.检查责任: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站、殡仪馆从事业务加强检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市本级地名标志管理

责任主体

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监制责任:对地名标志产品进行监制。                                   

2.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3.宣传责任:加强对地名标志的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4.设置责任:制定设置地名标准的具体方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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