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其他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存在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区划地名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区划地名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区划地名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优抚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救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 0835 2242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