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农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6-12-09 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农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职责。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工作,组织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 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指导全市休闲农业发展; 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参与农资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承担渔政、渔港、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八)负责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市内引 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牧草种的检疫审批工作, 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组织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 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十三)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国有农场土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农业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动物防疫  市农业局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市卫生局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二)农业技术推广 市农业局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等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其它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涉及犯罪案件侦办等工作由其它部门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药监督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粮食局负责对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卫生局负责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

依据:1.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第三十九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犬类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犬类饲养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负责对无证养犬、不按规定养犬的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法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一)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三)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或非法设置犬类养殖场所,开办犬类(动物)诊疗机构,举办犬类展览,由当地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处罚。(四)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没收其兽用狂犬病疫苗病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当于出售金额二倍至三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市农业局:负责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设施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及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八)设施农用地管理  市农业局: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九)禁种铲毒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和铲除毒品原植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市林业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区禁种和铲毒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植物检疫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市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十一)血吸虫病防治  市农业局负责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沟渠改造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市水务局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市林业局负责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做好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第二十条第二款:“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十二)野生动植物监督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公布的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两栖类野生动物),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两栖类野生动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保护管理、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其它部门负责。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十三)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具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船、农用船等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市交通局负责道路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企业客货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单位、水路运输及其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十四)生猪屠宰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入场(点)生猪查证验证、瘦肉精检测、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生猪产品的监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非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和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工商质监局负责流通领域肉品市场管理,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登记制度,严肃查处无证无照销售猪肉,严厉打击销售非定点屠宰场(点)和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鲜肉产品的经营者,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原料肉进行监督;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猪肉品的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受理监管部门移送的生猪屠宰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应当依法实施申报检疫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补检中发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商务和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表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种子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科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检验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兽医兽药管理科(市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畜牧水产科(市奶站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兽医兽药管理科(市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使用后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者致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或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农药登记、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管理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农药、含有农药有效成分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国家已撤消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或者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报废的农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以及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违反规定分装、包装种子;农作物种子广告、包装标签适用的数据和引用语与该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未经引种同意、不在适宜种植区内、已停止使用的种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属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种子经营者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扣留承包合同的;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处罚;对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处罚;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审定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形式;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向农民供应蚕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证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供应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在指定地点隔离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按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疫情确认前,擅自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动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假、劣草种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的草种应包装而未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检疫数据;未按照规定建立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推广应经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国家或者省建立的草种基地收购草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生产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规定使用原料及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不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或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及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以及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收购贩运台账;未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遗(丢)弃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遗(丢)弃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检疫不合格的;遗(丢)弃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遗(丢)弃或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者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其影评未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所采取补救措施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未依法采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没及时救护,并未报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及修建生产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或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或者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杂交亲本未使用纯系群体,用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生产繁殖亲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操作规程和未建立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等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提供屠宰场所或储存设施,或为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和屠宰技术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运输生猪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生猪屠宰权属变化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依法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决定文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收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农作物种子检验费征收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种子扦样单,提交待检验农作物种子的数量等资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种子扦样单及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农机监理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农机监理费征收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农机监理监理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植物检疫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植物检疫费征收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农业植物调运(产地)检疫申报单,提交待检疫植物的数量、产量等资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植物检疫申报单及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植物检疫费征收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提交待检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数量等资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的动物检疫申报单及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渔船管理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船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渔船管理费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渔港管理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船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渔船管理费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渔船检验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船检验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渔船检验费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渔业船舶登记费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省级重点野生动物(水生)资源品种保护费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填写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准确核定征收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按程序作出征收或者不予征收决定,收费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和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农产品以及农业投入品、添加剂等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等(种植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1.催告责任:发现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监督当事人进行除害处理、销毁或者改变用途,或者予以没收。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应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违法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封存或者销毁蚕种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或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或单位的意见,对当事人或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组织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

4.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封存蚕种及被执行人销毁蚕种资料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转移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农机安全生产、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农机安全生产、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农机安全生产、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农村机电提灌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与品种权侵权品种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封存或者扣押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或扣押。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植业)

责任主体

科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案件有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依据相应职权进行封存或者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封存或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兽医兽药管理科(市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机构,需要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2.决定责任:组织专业人员,查清事实,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3.执行责任: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实施预防、控制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拥有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当事人,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畜产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下三种情况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拥有未按规定接种、检测或清洗消毒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当事人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所有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组织强制免疫、隔离、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法的饲料生产当事人,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发现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强制拆除相关文书,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草原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违法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法的生猪屠宰当事人,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或已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养殖生产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而继续作业的的渔业船舶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或已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船舶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或已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

责任主体

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向申请人现场或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作物生产环境、田间管理情况、室内鉴定结果等进行现场鉴定。

3.决定责任:按规定作出现场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鉴定结论。

5.事后监管责任: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农机事故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在管辖范围内进行审查,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现场鉴定。

3.决定责任:按规定作出事故认定书。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农机事故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按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复核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农机事故复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向申请人现场或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农机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按规定作出事故认定书。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农机事故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按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向申请人现场或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或现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调查甄别;3.决定责任:按照审查意见甄别结论及时制作认定书;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向申请人现场或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或现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调查甄别;3.决定责任:按照审查意见甄别结论及时制作认定书;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责任主体

兽医兽药管理科(市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向申请人现场或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或现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调查甄别;3.决定责任:按照审查意见甄别结论及时制作认定书;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执业兽医师注册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责任主体

兽医兽药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执业兽医师注册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向申请人现场或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或现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和调查甄别。3.决定责任:按照审查结果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退耕还草完成后核实登记,发放草原权属证

责任主体

畜牧水产科( 市奶站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退耕还草完成后核实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向申请人现场或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或现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调查甄别。

3.决定责任:按照审查意见甄别结论及时制作认定书。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责任主体

畜牧水产科( 市奶站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草原等级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向申请人现场或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或现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调查甄别。

3.决定责任:按照审查意见甄别结论及时评等定级。

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或书面送达定级评等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

责任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对产地环境(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环节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责任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合格的,加盖检查合格章;对标志使用者不符合规定的,收回标志使用证书。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责任主体

产业发展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销售的种子进行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验结果,制作、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产业发展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

2.处置责任: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计财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产业发展科(饲料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兽医兽药管理科、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草畜平衡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畜牧水产科(市奶站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草畜平衡的指导、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草原平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畜牧水产科(市奶站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原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本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雅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区域内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兽医兽药管理科(市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条件、程序、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举报事项属实的有功人员,案件经办人填写《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按规定审核。

4.表彰责任:依照奖励决定,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安委〔2013〕38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举报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进行奖励

责任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举报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条件、程序、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受理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3.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4.表彰责任:依照奖励决定,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方案,提出表彰、奖励条件、程序、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方案,提出奖励条件、程序、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责任主体

雅安市渔政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方案,提出奖励条件、程序、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腐恶和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形成详实调查报告。

3.注销责任:按照调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注销依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公告注销。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形成详实调查报告。

3.注销责任:按照调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注销依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公告注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按规定注销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雅安市农机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加强培训机构检查,及时掌握培训机构情况。

2.调查责任: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形成详实调查报告。

3.注销责任:按照调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注销依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公告注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蚕种检验检疫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普通蚕种的检验检疫。

2.检验责任:按照规定的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检疫。

3.决定责任:对检验合格的蚕种,发给蚕种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蚕种,蚕种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就地销毁。

4.其他责任:按照规定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监督销毁检疫不合格的蚕种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检验不合格蚕种或无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的蚕种。

2.销毁责任:检验不合格的蚕种,蚕种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就地销毁。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检验不合格或无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的的蚕种,不得调运、入库、出库、供应和使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肥料质量监督检验、鉴定及抽样

责任主体

产业发展科(饲料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鉴定。

2.调查责任:对肥料质量不合格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责任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产地认证机构委托,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

2.监测责任:按照规定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对产地环境进行评价。

3.决定责任:依据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情况,出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耕地质量监测评价

责任主体

产业发展科(饲料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2.监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监测和评价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事后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县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

责任主体

计划财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专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出具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报告。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农村合作经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审计监督

责任主体

农村合作经济与市场信息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农村合作经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审计监督。

2.处置责任:提出审计报告,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的审查

责任主体

农村合作经济与市场信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

责任主体

农村合作经济与市场信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核通过的涉农负担文件进行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仲裁委员会、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分级备案

责任主体

农村合作经济与市场信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提出备案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中介组织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备案的县(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进行土地流转政策业务指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监测、预报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

责任主体

雅安市植物检疫站

责任事项

1.监测责任: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内容、监测地点、监测时间。

2.处置责任:根据监测结果,形成监测报告,及时预报。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事后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

责任主体

产业发展科(饲料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内容、抽查地点、抽查时间;

2.处置责任:通过查询、调阅相资料、现场勘验、抽检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事后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责任主体

产业发展科(饲料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

2.验收评价责任: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按规定进行土壤采集、送交有资质的土壤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根据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报告》。

3.报告公布责任: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报告》和专家组评审结果,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签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事后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农发[2011]4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2012〕4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注销并收回歇业一年以上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加强培训机构检查,及时掌握培训机构情况。

2.调查责任: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形成详实调查报告。

3.注销责任:按照调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注销依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公告注销。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事后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序号

1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及抽样

责任主体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4426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