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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1-22 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4〕13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步伐,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5〕108号)要求,现就我市提出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为抓手,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全力推动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满足最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市50%的乡(镇)敬老院建立起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以实现老有所养和提高老年群体生活质量为目标,搭建养老服务平台,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业,建立覆盖面较广、适度普惠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教育、文体等产业相联动,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均衡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强化规范管理。加强对敬老院转型升级、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管理服务体制方面的改革指导工作,确保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一要统一制作悬挂醒目的“XX县(区)XX养老服务中心”标牌,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二要建立健全社会老人与五保对象共同使用休闲活动场地等公共设施制度,确保社会老人和五保老人和谐相处;三要单独建立财务收支、经费管理使用等制度,核定后的物价收费标准长期张榜公开;四要聘有专职为农村社会老人开展养老服务的工作队伍,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养老服务资质,并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流程等工作制度。

(二)增添服务设施。充分利用敬老院灾后重建后的现有条件和资源,通过院内划定区域、内部房间调剂、设置标识和物理隔离等措施,让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和社会老人居住、膳食等服务区域相对独立;增添或更新院内文化娱乐、健身器材、图书阅览室、呼叫器等服务设施,防火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坚持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其功能正常使用;符合条件的应单独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年人或日间照料老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养生保健服务,实现“医养结合”。

(三)拓展服务范围。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原则上以所在敬老院的服务乡(镇)为服务区域,有条件的可向周边无敬老院机构的乡(镇)扩展。要坚持在完善养老服务托底措施、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有服务需求且无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疾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2016年,开展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的敬老院,社会化代养床位使用率不低于总床位的10%,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四)创新服务方式。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开展寄养代养、日间托养等有偿服务形式,向农村社会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体育健身等服务,负责对辖区内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等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鼓励村(居)老年协会、公益慈善等参与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协助民政、老龄部门调查掌握农村老年人基本情况,承接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为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高龄老人、残障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巡视、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

(五)维护老年权益。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宣传动员本地年富力强、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乡镇离退休人员、学生、享受社会救助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志愿者队伍,为辖区老年群体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掌握老年群体的愿望和诉求,协调做好涉及老年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依托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时排解涉及老年人的矛盾和纠纷。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要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工作督导。该项工作已纳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各县(区)要切实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大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各县(区)要积极争取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维修改造、设施设备添置及其他需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意义、政策和条件,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形成农村老年群体愿意入住,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开展志愿者定期服务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 

(四)督促检查,总结试点经验。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市民政局年终将对各县(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其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评内容。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提升试点工作的整体水平。 

附件:雅安市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验收标准(试行)

雅安市民政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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