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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

来源:雅安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6-11-11 16: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  申请指南及结果公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

1.办理流程图

 

2.申请条件

(1)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雨城区城区城镇户籍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须落户当地3年以上(含3年)。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同在一处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b.申请家庭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财产)低于政府公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低收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当地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以及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不包括已经享受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城镇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人具有雨城区的城镇户籍或临时居住证明。

b.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当地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c.雨城区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申请人在雨城区中心城区所辖范围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d.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直系亲属不具备住房资助能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家庭。

(3)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人必须具有临时居住证明,并在雨城区中心城区工作或居住实际满两年以上(含2年)。

b.申请人在雨城区中心城区所辖范围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c.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

d.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家庭。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身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性单身共同申请合租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且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4)符合以上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a.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b.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c.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的家庭。

d.55周岁以上的“三无人员”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5)市级以上劳模。

(6)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无房家庭。

3.申请材料

根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城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实物配租工作方案〉的通知》(雨府办发﹝2015﹞107号)规定,公租房的申请与审核由雨城区政府实施。

(1)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区临时居住证及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实际满两年以上(含2年)的证明、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机关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学籍证明、死亡证明、未婚生子女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孤残儿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其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所在地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车管所开具的车辆情况、未租住公房以及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给予补贴补助的证明。

(4)市级以上“劳模”、烈属、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验明原件收存复印件;申请人不同意书面授权核查的,不受理其申请;资料不齐或资料不符的都将按资格不符处理。

4.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受理提出意见→街道办初审→第一次公示→区级单位联合审核 →第二次公示 →市房管局复审及登记→第三次公示 →分配→实施保障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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