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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策解答

来源: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6-11-03 14: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哪些内容订立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4)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5)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6)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7)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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