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二、 审批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三、 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
四、服务对象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受伤时在现场同事的证言和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所需内容准备好后,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审批窗口(8号)提出申请;
2、 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办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补正材料。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窗口(8号):0835-2227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