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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6-10-25 16: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3日

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5〕4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处于无业状态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并服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
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登记失业后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或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二)家庭中劳动年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三)家庭拥有商业铺面或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拥有价值(初次购买时)8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五)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款的。

第四条  申请认定材料

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二)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求职登记和推荐就业后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的证明。

(五)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县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以及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通过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五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四)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五)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采取网上办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等便民举措,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退出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就业推荐,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荐就业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

(二)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终止就业要求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七)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满一年的;

(八)应当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开展精细化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并按要求录入全省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

第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雅劳社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婚否

文化程度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进行失业登记时间

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号)

就业经历

有无其他生活来源

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详尽,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以上栏目,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以下栏目,由社区(行政村)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填写。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

城镇户籍人员

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

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

(1)大龄人员

(2)残疾人员

(3)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意见:

核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核实意见:

复核人/核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意见:

审核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各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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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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