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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与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9-27 15: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与审核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与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开展入户核查、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局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查询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结果,是认定城乡居民家庭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要依据。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六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第七条凡持有雅安市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其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委托查询书,并签字确认。18周岁以上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癌症、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困难患者,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受托代低保申请人转交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

调查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等组成。

第十条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审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二)邻里访问。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方式。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等方式进行核对。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它收入,具体应计收入的项目附后。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资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以及其它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资产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按照当日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实际理赔认定。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居民普通摩托车等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按照登记人认定。

(三)房屋。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第四章 低保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区)民政局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工作人员宣讲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评人员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应有详细的评议情况记录,所有参加人员应当场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比对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材料审查:逐户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所有材料,对上报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资料。

 (二)入户抽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受理申请家庭数的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三)信息比对: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县(区)民政局根据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做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审查意见。

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局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家庭,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其家庭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三条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经纳入的,应当取消。   

(一)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二)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或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生活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居民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二十四条 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其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低保家庭应享受的低保金标准,应当按照核算与评估的申请人家庭的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章 低保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保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

第二十七条低保金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到户。无金融服务机构的农村边远地区,可以按季度发放到户。

第二十八条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第二十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在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员及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手续。

第三十条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当地县(区)民政局同意,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局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会要低保家庭公示列入政务、村(居)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局应当公开低保监督举报和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实名举报的,要逐一核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自理情况和结果。

县(区)民政局应当健全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家庭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的,由县(区)民政局取消其城乡低保,责令退回低保金,并可按规定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低保经办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侮辱、恐吓、殴打低保经办人员以及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民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家庭收入构成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工资性收入,参照用人单位证明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和收入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参照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以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依据确定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和出租出让房产、厂矿企业以及无形资产、特许权的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五、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因房屋、土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扣除经查实确需安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以缴纳票据为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以及所分摊的月份来计算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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