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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9-08 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为有效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优亲厚友”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民主评议实施主体

民主评议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组织开展。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或专兼职民政干部主持民主评议工作。各县(区)、乡(镇)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村委会组织,更不得将村委会的意见代替民主评议的意见。

二、规范民主评议人员组成

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规范民主评议程序内容

民主评议包括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五个程序。评议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不是申请人是否应当享受低保。

四、规范民主评议结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在民主评议后,应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和村(居)民小组相对固定地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困难状况、建议保障金额或类别等。

雅安市民政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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