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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头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6-07-21 09: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铜头引水工程(多营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确保铜头引水工程(多营段)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多营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地范围

征收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大深村、上坝村、五营村、陆王村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地四至界线以征地红线图和现场放线打桩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两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40000元/亩。

2.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地:耕地29240元/亩,非耕地1462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在被征地范围内栽种且种植密度超过正常种植规范的经济林、果木等的成片园地,根据实际情况按每亩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按面积计算予以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安置的,被安置人员农转非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收土地安置途径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铜头引水工程(多营段)建设项目用地,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搬迁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铜头引水工程(多营段)建设项目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11

铜头引水工程(多营段)建设项目征地

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

 

1

框架结构(住房)

1200/ m2

2

砖混结构(住房)

930/ m2

3

砖木结构(住房)

740/ m2

4

土木结构(住房)

580/ m2

5

棚房、偏房

200/ m2

6

铁皮钢结构房

100/ m2

附属建筑物补偿

 

1

砖质围墙

110/ m2

2

石围墙

80/ m2

3

水泥坝

30/ m2

4

三合土坝

20/ m2

5

石板坝

15/ m2

6

条石堡坎

120/ m2

7

卵石堡坎

50/ m2

8

室外水泥粪池

250/m3

9

压力深水井

650/

10

石砌井

450/口(井深1.5m以上),300/口(井深1.5m以下)

11

室外灶台(单眼)

130/

12

室外灶台(双眼)

260/

13

坟墓(迁入公墓)

5000/

14

坟墓(不迁入公墓)

3000/

15

沼气池

4500/

16

鱼塘(钢筋水泥)

80/ m2

17

鱼塘(泥塘)

50/ m2

零星林木补偿(房前屋后)

 

1

桑树

3/

2

桑苗(胸径2cm以下)

1/

3

竹子(21根以上大笼)

100/

4

竹子(10-20根中笼)

60/

5

竹子(10根以下小笼)

40/

6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10cm以上)

40/

7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5-10cm 

25/

8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2-5cm

10/

9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2cm以下的树苗)

3/

10

杂树

自砍自用不予补偿

 

 

 

   注:未计列到的零星林木品种参照上述计列品种的规格大小的补偿标准执行。

铜头引水工程(北郊段)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确保铜头引水工程(北郊段)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北郊乡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地范围

征收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斗胆村、桥楼村、福国村、白塔村、张碗村、席草村、金鸡村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地四至界线以征地红线图和现场放线打桩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两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40000/亩。

2.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地:耕地29240/亩,非耕地14620/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费1000/亩,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附件标准据实结算。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安置的,被安置人员农转非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收土地安置途径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铜头引水工程(北郊段)建设项目用地,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搬迁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铜头引水工程(北郊段)建设项目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11

 

铜头引水工程(北郊段)建设项目征地

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

 

1

框架结构(住房)

1200/ m2

2

砖混结构(住房)

930/ m2

3

砖木结构(住房)

740/ m2

4

土木结构(住房)

580/ m2

5

棚房、偏房

200/ m2

6

铁皮钢结构房

100/ m2

附属建筑物补偿

 

1

砖质围墙

110/ m2

2

石围墙

80/ m2

3

水泥坝

30/ m2

4

三合土坝

20/ m2

5

石板坝

15/ m2

6

条石堡坎

120/ m2

7

卵石堡坎

50/ m2

8

室外水泥粪池

250/m3

9

压力深水井

650/

10

石砌井

450/口(井深1.5m以上),300/口(井深1.5m以下)

11

室外灶台(单眼)

130/

12

室外灶台(双眼)

260/

13

坟墓(迁入公墓)

5000/

14

坟墓(不迁入公墓)

3000/

15

沼气池

4500/

16

鱼塘(钢筋水泥)

80/ m2

17

鱼塘(泥塘)

50/ m2

零星林木补偿(房前屋后)

 

1

桑树

3/

2

桑苗(胸径2cm以下)

1/

3

竹子(21根以上大笼)

100/

4

竹子(10-20根中笼)

60/

5

竹子(10根以下小笼)

40/

6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10cm以上)

40/

7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5-10cm 

25/

8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2-5cm

10/

9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2cm以下的树苗)

3/

10

杂树

自砍自用不予补偿

 

 

 

   注:未计列到的零星林木品种参照上述计列品种的规格大小的补偿标准执行。

铜头引水工程(凤鸣段)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确保铜头引水工程(凤鸣段)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凤鸣乡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地范围

征收雅安市雨城区凤鸣乡大元村、龙船村、桂花村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地四至界线以征地红线图和现场放线打桩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30080元/亩。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费1000/亩,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附件标准据实结算。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安置的,被安置人员农转非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收土地安置途径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铜头引水工程(凤鸣段)建设项目用地,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搬迁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铜头引水工程(凤鸣段)建设项目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11

铜头引水工程(凤鸣段)建设项目征地

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

 

1

框架结构(住房)

1200/ m2

2

砖混结构(住房)

930/ m2

3

砖木结构(住房)

740/ m2

4

土木结构(住房)

580/ m2

5

棚房、偏房

200/ m2

6

铁皮钢结构房

100/ m2

附属建筑物补偿

 

1

砖质围墙

110/ m2

2

石围墙

80/ m2

3

水泥坝

30/ m2

4

三合土坝

20/ m2

5

石板坝

15/ m2

6

条石堡坎

120/ m2

7

卵石堡坎

50/ m2

8

室外水泥粪池

250/m3

9

压力深水井

650/

10

石砌井

450/口(井深1.5m以上),300/口(井深1.5m以下)

11

室外灶台(单眼)

130/

12

室外灶台(双眼)

260/

13

坟墓(迁入公墓)

5000/

14

坟墓(不迁入公墓)

3000/

15

沼气池

4500/

16

鱼塘(钢筋水泥)

80/ m2

17

鱼塘(泥塘)

50/ m2

零星林木补偿(房前屋后)

 

1

桑树

3/

2

桑苗(胸径2cm以下)

1/

3

竹子(21根以上大笼)

100/

4

竹子(10-20根中笼)

60/

5

竹子(10根以下小笼)

40/

6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10cm以上)

40/

7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5-10cm 

25/

8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2-5cm

10/

9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2cm以下的树苗)

3/

10

杂树

自砍自用不予补偿

 

 

 

   注:未计列到的零星林木品种参照上述计列品种的规格大小的补偿标准执行。

铜头引水工程(草坝段)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确保铜头引水工程(草坝段)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草坝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地范围

征收雅安市雨城区凤草坝镇清溪村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地四至界线以征地红线图和现场放线打桩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3584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在被征地范围内栽种且种植密度超过正常种植规范的经济林、果木等的成片园地,根据实际情况按每亩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按面积计算予以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安置的,被安置人员农转非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收土地安置途径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铜头引水工程(草坝段)建设项目用地,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搬迁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铜头引水工程(草坝段)建设项目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11

铜头引水工程(草坝段)建设项目征地

地上建(构)筑物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

 

1

框架结构(住房)

1200/ m2

2

砖混结构(住房)

930/ m2

3

砖木结构(住房)

740/ m2

4

土木结构(住房)

580/ m2

5

棚房、偏房

200/ m2

6

铁皮钢结构房

100/ m2

附属建筑物补偿

 

1

砖质围墙

110/ m2

2

石围墙

80/ m2

3

水泥坝

30/ m2

4

三合土坝

20/ m2

5

石板坝

15/ m2

6

条石堡坎

120/ m2

7

卵石堡坎

50/ m2

8

室外水泥粪池

250/m3

9

压力深水井

650/

10

石砌井

450/口(井深1.5m以上),300/口(井深1.5m以下)

11

室外灶台(单眼)

130/

12

室外灶台(双眼)

260/

13

坟墓(迁入公墓)

5000/

14

坟墓(不迁入公墓)

3000/

15

沼气池

4500/

16

鱼塘(钢筋水泥)

80/ m2

17

鱼塘(泥塘)

50/ m2

零星林木补偿(房前屋后)

 

1

桑树

3/

2

桑苗(胸径2cm以下)

1/

3

竹子(21根以上大笼)

100/

4

竹子(10-20根中笼)

60/

5

竹子(10根以下小笼)

40/

6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10cm以上)

40/

7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5-10cm 

25/

8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2-5cm

10/

9

果树、黄柏、杜仲(胸径2cm以下的树苗)

3/

10

杂树

自砍自用不予补偿

 

 

 

   注:未计列到的零星林木品种参照上述计列品种的规格大小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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