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
住建部部长在讲话中要求:一是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退还;二是要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三是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