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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4-22 17: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因灾后恢复重建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按照国家关于芦山地震灾后重建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征收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长春村2社集体土地,作为雅安市名山区新店敬老院灾后重建项目用地。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55号);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项目(调整版)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4〕315号)。

二、征收土地用途

雅安市名山区新店敬老院灾后重建项目建设。

三、批准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及面积

征收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长春村2社集体土地,征地面积约13.8307亩(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批准安置人数及安置途径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房屋拆迁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名山区人民政府安排人员现场依规清点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它注意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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