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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3-29 17: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前信息已于2018-03-29失效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维护砂石市场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非法采挖砂石,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项目基础开挖涉及的砂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矿、交通、水利、旅游等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河道外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测放开挖界线,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监管建设项目开挖范围。

河道内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由水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对建设项目基础开挖情况进行现场监管,严禁施工单位超开挖界线、超设计开挖深度采挖砂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超范围、超深度开挖行为立即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超范围、超深度开挖砂石的,移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弃土量、自用砂石量、运出砂石量等,在工程结算时据实核算。

第七条实行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挖施工弃土和运出砂石指定堆放制度。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规划确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弃土、外运砂石堆放场地。

第八条实行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挖施工弃土、砂石运输车辆统一标志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作统一标志,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申报领取,并发放给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九条公安部门对非法采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发现的运输弃土、砂石车辆无统一标志等扰乱砂石市场秩序的行为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置。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项目业主严格执行开挖施工弃土、砂石指定堆放制度和运输车辆统一标志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制度落实情况。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业主严格执行施工弃土、砂石指定堆放制度和运输车辆统一标志制度。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雨城区中心城区河道外建设项目用地动态巡查,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超越建设项目开挖范围采挖砂石的行为。

第十二条建立雨城区中心城区砂石管理行政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河道外砂石开采、加工领域违反矿产资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水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砂石开采领域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环境污染行为;安监部门负责对砂石开采、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逃税行为;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的船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参与部门在查处砂石领域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雨城区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河道外非法采砂行为立即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立即报告水务部门,发现非法加工、销售行为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砂石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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